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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中学请示处理办法
2007-12-10  作者(来源):[暂无]

田林中学请示处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请示汇报处理的程序,提高事情处理的透明度,规定如下:

1、教职工应逐级请示,在请示后没有取得个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后,方可越级请示。

2、教职工的请示包括请假(含病假)、请购物品、请示工作,所有请示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

3、请假直接向人事部门请假。病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请一天以上(不含一天)的事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事部门提出,请假人应待准假后放可实施,否则以旷工论处。

4、请购物品,请示工作应向有关部门请示,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向教导处请示,与德育工作有关的向政教处请示,教辅人员的请示按请示人部门分别受理,其余请示由校长办公室受理。

5、书面请示后,有关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不含请示当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责任人为各部门的主任。向校长室请示的答复人为校长。向支部请示的答复人为书记。三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即视为同意请示人的意见。

6、各受理部门不能处理的请示,通知请示人本人并签署部门意见后上交校长室,校长室在书面请示后六个工作日(不含请示当日)内给予答复。六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即视为同意受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对于调动工作、辞职、所承担的工作量的请求变化等请示及请购物品的总额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的请示,处理的时限为六个工作日。

8、本规定的解释权为校长室。

 

田林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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