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业务培训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是教职工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为了鼓励教职工参加业务培训,现制定业务培训报销制度。
一、同时满足以下各个条件的业务进修方可报销:
1、培训内容与教职工业务相一致;
2、培训内容具有先进性、前瞻性;
3、培训后能学以致用,在今后工作中实施;
4、业务进修的举办单位为市教委、区教育局或市、区教育学院、教科研室以及被学校批准的有关单位。
5、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需填写请示单,教师必须得到教导处、校长室批准,职工应得到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在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二、业务培训费原则上由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
三、业务培训费报销金额标准如下:
培训金额(人民币) |
学校负担比例 |
学校负担上限(人民币) |
200元以下(含200元) |
80% |
160元 |
200-500元(含500元) |
60% |
340元 |
500-1000元(含1000元) |
50% |
590元 |
1000-3000元(含3000元) |
45% |
1490元 |
3000元以上 |
40% |
18000元 |
四、教师240、540进修的培训费不予报销,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培训,有关费用报销按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业务培训的资料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上海市田林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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