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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业务培训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2007-12-10  作者(来源):[暂无]

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业务培训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是教职工本职工作的一部分,为了鼓励教职工参加业务培训,现制定业务培训报销制度。

一、同时满足以下各个条件的业务进修方可报销:

1、培训内容与教职工业务相一致;

2、培训内容具有先进性、前瞻性;

3、培训后能学以致用,在今后工作中实施;

4、业务进修的举办单位为市教委、区教育局或市、区教育学院、教科研室以及被学校批准的有关单位。

5、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需填写请示单,教师必须得到教导处、校长室批准,职工应得到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在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培训。

二、业务培训费原则上由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

三、业务培训费报销金额标准如下: 

培训金额(人民币)

学校负担比例

学校负担上限(人民币)

200元以下(含200元)

80

160

200500元(含500元)

60

340

5001000元(含1000元)

50

590

10003000元(含3000元)

45

1490

3000元以上

40

18000

 

四、教师240540进修的培训费不予报销,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培训,有关费用报销按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业务培训的资料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上海市田林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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