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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家属医疗就诊及医药费报销规定
2007-12-10  作者(来源):[暂无]

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家属医疗就诊及医药费报销规定

200349六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为了合理使用学校福利费,确保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能落到实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现制订我校教职工家属医疗就诊及医疗费报销规定如下:

一、 凡符合市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办理过有关手续(填写家属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家属医疗卡),才能享受家属医疗费报销。

二、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不在我校享受者,原则上不予转入我校。但确因配偶所在单位关闭,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能提供“退工通知及待业证明”等,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可将家属医疗费报销关系转入我校。

三、凡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患病时应在指定医院就诊(本人常住地就近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就诊,儿童可另增加一所儿童医院),如不在指定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专家门诊诊疗费不予报销。

四、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确因急病需要,可在未指定的就近医院急诊,但不能连续就诊两次以上,学校将视情况给予报销,如病情需要去其他医院治疗,需由原指定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学校方能给予医疗费报销。

五、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报销时需提供市医保办规定的正规医疗费收据,否则不予报销。每月医疗费报销最高额不能超出200元,超额部分按《田林中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第三条执行。

六、对于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患重病、大病的医疗就诊及医疗费报销,学校将酌情处理。

七、本规定经六届六次教代会讨论通过。从200341日起执行。

上海市田林中学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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