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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中学教师师德师风处理规定(修改2005。7)
2007-12-10  作者(来源):[暂无]

上海市田林中学教师师德师风处理规定(修改20057

 

对未执行田林中学第六届四次教代会通过的关于《田林中学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教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教师有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经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罚,学期考核等第不得为A,年度考核等第不得为优。

2、教师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的,每次扣除50元,一学期累计缺席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次数达3次以上的,学期考核等第不得为A,年度考核等第不得为优。

3、教师上课迟到,或随意离开教室处理私事的,扣除50元。

4、上课、监考时,教师应关闭手机、BP机,或将其调至震动档,严禁使用。

5、教师有对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经查实,必须退还家教所收取的费用。

6 教师有收受家长或学生礼物行为的,经查实,必须退还礼物或相应的现金。

7、教师在接待家长时态度生硬,有侮辱家长的言行的,经查实,必须向家长道歉。

8、上述事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行政会讨论调离其教师岗位,或其他行政处分。

 

上海市田林中学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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