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中学教师师德师风处理规定(修改2005。7)
对未执行田林中学第六届四次教代会通过的关于《田林中学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教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教师有侮辱学生人格、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经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罚,学期考核等第不得为A,年度考核等第不得为优。
2、教师无故缺席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的,每次扣除50元,一学期累计缺席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次数达3次以上的,学期考核等第不得为A,年度考核等第不得为优。
3、教师上课迟到,或随意离开教室处理私事的,扣除50元。
4、上课、监考时,教师应关闭手机、BP机,或将其调至震动档,严禁使用。
5、教师有对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的,经查实,必须退还家教所收取的费用。
6、 教师有收受家长或学生礼物行为的,经查实,必须退还礼物或相应的现金。
7、教师在接待家长时态度生硬,有侮辱家长的言行的,经查实,必须向家长道歉。
8、上述事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行政会讨论调离其教师岗位,或其他行政处分。
上海市田林中学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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