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中学教职工请假、准假的有关规定
1、 教职工请假应向人事部门提供书面请假请示单。
2、 教职工请病假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否则不予准假。
3、 教职工请事假应在请假请示单内写明请假理由。请事假8小时以内(含8小时)由校长办公室视学校情况予以批准。请事假8小时以上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事部门提出,由校长室批准。
4、 未准假的教职工擅自不来校工作,视以旷工。
5、 准假后的工资待遇按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执行。
6、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校长室。
7、 本规定自2003年8月20日起实施。
田林中学校长室
2003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