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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中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21-04-20  作者(来源):[暂无]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徐教(2007)9号文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田林中学行政班子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学校重大改革举措;

4、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5、学校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7、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8、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学校招生计划和工作;

10、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11、各种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处罚方案的审批和决定;

12、教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13、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学校突发的其它事件的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

15、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

16、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17、教职工合同的签定、职称的评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8、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19、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0、单项支出在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支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校务会议和支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以及事项提出的副校长必须到会。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决定的,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提出,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会议决策:会议进行表决制,校务会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形成纪要:校务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归档。

四、执行决策:校务会作出的决策和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

五、政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向全校进行公布。

六、监督反馈: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反馈执行落实情况。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校务会复议后决定。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校务会。

 

2019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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