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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示购物领取》的操作程序
一、请示购物者向其有关部门请示,并按要求填写购物“请示单”(注:标上所购物品的参考价),然后待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把“请示单”交总务处。(说明:所购物品金额在50圆以下的,有总务主任同意签字,50圆以上的,有主管校长同意签字。)
二、总务处凭“请示单”及时采购(三个工作日)。
三、申领人须等物品“进仓库验收、登帐”后,方可领取。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