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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物品出借制度
2005-01-04  作者(来源):[暂无]

财产物品出借制度

 

1、学校的财产物品专供本校教育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前提下方可出借。

2、出借物品必须填写出借单,经学校总务处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的批准后,由学校总务处开具统一编号的“物品出门证”(各部门不得自行开白条),传达室有权检查。无出门证的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校门。

3、凡私人自用一律不于出借。

4、教育系统外,贵重财产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5、出借的物品要按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应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手续。归还财产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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