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通知)
沪委组[2011]发字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共产党员主动到居民区(村)党组织联系、报到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党员在居住地发挥作用机制”和市委关于“实行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党组织主管、参加多个党组织活动”的要求,现就按照组织推动、社区需要、党员方便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共产党员主动到居民区(村)党组织联系、报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党的组织关系不在现居住地的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都应主动到现居住地的居民区(村)党组织亮明党员身份、提供联系方式(电话及地址),按居住地党组织的具体要求,在居住地创先争优,保持良好的党员形象,积极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选择性要求
在联系报到的基础上,居民区(村)党组织应经常向党员告知社区的需求。党员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项目或任务,尤其是公益性、志愿性服务。
三、特殊要求
在社区重要活动和重大任务中,如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基层民主建设活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重大突发事件等,党员应自觉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发挥骨干带头和示范表率作用。
四、组织领导
本市所有党的组织关系不在居住地的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和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凡尚未主动与居住地党组织建立联系的,应在2011年7月1日前持市委组织部统一制作的党员联系报到单,以信函、传真或上门等方式主动与现居住地的居民区(村)党组织建立联系。
单位党组织要积极推动党员到居住地联系、报到,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党员联系报到情况和在居住地的表现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居民区(村)党组织应做好联系、报到党员的登记工作,及时发布可供党员自主选择参与活动或项目的信息,以及在特殊任务中对党员的明确要求,必要时做好与党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社区(街道)、乡镇党(工)委要做好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市委工作党委、区县党委以及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地区所属党员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推进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典型,做好面上指导、整体推进。
附:党员联系报到单(样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