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中学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学校福利费,确保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能落到实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并对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 凡符合市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政策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并办理过有关手续(填写家属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家属医疗卡),才能享受家属医疗费报销。
二、 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不在我校享受者,原则上不予转入我校。但确因配偶所在单位关闭,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能提供“退工通知及待业证明”等,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可将家属医疗费报销关系转入我校。新调入人员家属医疗费报销关系的转入,必须要出具该职工在原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证明,才可转入。
三、 凡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患病时门、急诊均应在市医保办规定的公立医院就诊,如不在规定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均由本人自理。专家门诊诊疗费不予报销。
四、 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报销时需提供市医保办规定的正规医疗费收据,否则不予报销。每月医疗费报销最高额不能超过150元。
五、 每年学校用于教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额限定在〈〈田林中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第三条规定金额之内,超额部分也按此方案第三条规定操作。
六、 对于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的教职工家属,患重病、大病的医疗费报销,学校将酌情处理。
七、 原2003年4月六届六次教代会通过的原规定不再执行。
八、 本规定经八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田林中学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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