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请假期间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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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事宜的规定
2007-05-30  作者(来源):[暂无]


关于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相关事宜的规定

为建立一支优秀的教职工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成效,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激励教职工注重学习,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高自己竞争能力,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现对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费处理作以下规定:

一、       凡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同意,可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       经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后,学校将给以报销不同类别或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三、       凡连续两次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通过者,本人如需继续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业绩材料、获奖证书等,且上学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必须合格以上,优秀者予以优先考虑,并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       本规定经八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教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给予奖励的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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