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中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田林中学坐落在上海市徐汇区西南角,共有东西两个校区,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约占6382平方米。学校创建于1980年9月,是田林地区最早的公建配套初级中学。2003年,因教育局布局调整,原田林一小校舍划归我校,成为田林中学东校区。2004年,我校加入徐汇区加强初中建设工程,在此基础上,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有了较快的发展。学校逐步形成了“和谐、自信、求真、务实”的校训,倡导“成长教育”理念,依照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办学,教育教学成绩斐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田林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Tianlin Middle School;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699号;网址为tlzx.xhedu.sh.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学校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循科学成长规律,让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位都能得到积极健康的成长与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管理更加科学、队伍更加优化、办学成效在社区内进一步提升的初中校。
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结构不断优化,进取意识、团队意识、大局意识不断增强的教职工队伍。
培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观,身体心理健康,学习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显著提高的田林中学毕业生。
第七条 本校的校训为:和谐、自信、求真、务实。崇尚“不计得失、不甘落后、爱生如子、认真严谨、终身执教”的师德风范;构建“勤学、善思、合作”学习氛围。
第八条【学校标识】
学校的校标为
学校的校歌为《我爱田林》(作曲:周兰,作词:施荣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三)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反馈留成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办主任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和校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 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 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拓展课程;
(四)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 坚持教学民主,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的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徐汇区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形成由学生自评、班内互评、教师评价三部分构成的综合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教职工参与各项培训、进修,运用校内外各种资源帮助教职工提高业务水平,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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