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中小学办理借读须知
按照沪教委基(1998)75号《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办理对象及所需证件
居住地在本区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小学生,有监护人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九年义务制教育期间可以申请在本区借读。
1.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的。所需证件:派出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2.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所需证件: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3.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并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所需证件:父母的工作寄住证、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4.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所需证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5.应聘短期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所需证件: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6.持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的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所需证件: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7.驻藏部队随军干部子女。所需证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办理的随军手续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收费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8.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所需证件: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收费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9.经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在本市注册的中央部委、外省市投资兴办的企业职工子女。所需证件:父母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在本市注册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10. 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华人的子女。所需证件: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华人的子女来沪就读证明》、居住地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11.台湾学生。所需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地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1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所需证件:流出地政府出具的证实父母确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证明(证明还应包括确认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所携带子女在流出地就学的情况),流出地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健康检查表或儿童预防接种证、独生子女证明,持有办理居住地在本区的《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持有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居住满一年以上),父母持有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劳动手册,转学证明材料,学业评价材料。
13. 其他非本区户籍的学生,符合相关借读规定,可以申请借读。
二.不予办理对象
初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借读手续。
三.办理方式
1.小学生借读,一般是到居住地所在地区学校联系办理,学校接受后报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核准;或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2.初中学生借读,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3.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应在毕业前向就读小学重新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四. 办理程序
1.携带借读所需证件,经招考中心核准开具“转学(借读)通知”安排接受学校;
2.携带上述材料及“转学(借读)通知”去接受学校,经接受学校查对,收取“转学(借读)通知”,在所带的借读证件中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接受入学;
3.将盖有接受学校图章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去原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已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的,此步骤可以省略)
4.及时将转学证明、学籍档案交予接受学校,以完成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五. 办理时间
开学前一周(双休日除外)。
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地址:百色支路28号,电话54361541*8104,或54361542*8104、54361440*8104、54361441*8104,邮政编码200231。
(本区学校地址查询徐汇教育信息网—— www.xhedu.sh.cn.)
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
2005年8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