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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假期间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修改意见
2007-05-30  作者(来源):[暂无]


关于教职工请假期间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修改意见

一、教师因病请假,岗位工资按以下方法扣除:

扣除金额=(课时单价×缺课课时)+(兼职津贴+其他津贴+车贴 )÷22.5天×病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直至扣完为止,不影响本人基础工资的发放。

二、职工因病请假,岗位工资按以下方法扣除:

  扣除金额=(岗位工资+兼职津贴+车贴+其他津贴)÷22.5天×病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直至扣完为止,不影响本人基础工资的发放。

三、教职工若请国家规定的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晚育护理假等,基础工资全额发放,但需扣除教师请假期间的缺课课时工资和职工缺勤天数的岗位津贴。

四、若教职工在本学期中请病事假,学期考核奖按以下方法扣除:

① 教职工病事假天数累计不足10个工作日,扣除金额=应发学期考核奖÷100天(每学期按100天计)×缺勤天数。

② 教职工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扣除50%,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全部扣除。

五、教职工因请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晚育护理假等,学期考核奖按以下方法发放:

① 教职工因国家规定的婚、丧、计划生育假、晚育护理假,学期考核奖不扣。

② 教职工请产假,学期考核奖的基本奖不扣,兼职兼职考核奖按以下方法扣除:扣除金额=应发兼职考核奖÷100天×产假天数(按工作日计)

六、教职工若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间享受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学校不再发放工资。

本修改意见经八届三次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如与第八届二次教代会通过的《2006学年度田林中学岗位结构工资实施方案》有冲突,以本修改意见为准。解释权归学校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市田林中学工资改革领导小组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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